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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修订)
2019-06-12 18:5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和《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在校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资助标准分为三档,1档2000元,2档3000元,3档4000元。各档国家助学金不得重复享受。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重点资助对象条件

1.家庭特别困难的孤残学生、单亲及烈士子女、低保家庭子女;

2.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来自少数民族地区、老区、边远地区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4.严重亏损的工矿企业职工子女,下岗职工子女,家庭收入低微、入不敷出、生活严重困难的学生;

5.农林水地矿油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6.因特殊原因(如生病、突发性或恶性事故、特大自然灾害等)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德州学院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年9月开始受理申请,10月31日前评审完毕。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和学校出资设立的奖学金中的一项。

第八条 根据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由班级进行推荐,推荐材料要详细说明被推荐人日常生活支出、现实表现及班级民主评议(投票)结果等情况;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对被推荐人的家庭困难状况、家庭经济收入、操行评定、学习成绩、身心健康及遵规守纪等情况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全面考核。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切实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开支。资助学生名单在其所在学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1),连同“备案表”一同报学生处审核。

第九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于每年11月5日前,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四章  国家助学金发放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划拨到位后,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调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及时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绝不允许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第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定期组织财务、纪检等部门对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自觉接受上级财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德州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德院政字〔2008〕44号)同时废止。


附件:2-1.德州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2.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备案表



附件【德州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doc已下载
附件【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备案表.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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