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组织关系接转制度
2020-08-12 11:14  


                                              党组织关系接转制度

  1、转移党员党组织关系是党的组织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严肃对待。只能由本人亲自办理或党组织专人代办。

2、开出:党员因工作调动或工作需要,可按照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的要求和程序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3、转移:系统内部转移党组织关系,可直接对口各单位的组织部门。转移到系统以外的党组织关系,要到上级党委组织部交接组织关系后方可带走。

4、携带:党员组织关系一般由党员本人携带,不能由他人携带。自己不能携带的,应由党组织进行办理。

5、保存:接收转来的党员组织关系时,要进行登记并存档保管。

6、党员外出脱产学习或因某种原因不在本地的时间在六个月以内的,可不转移组织关系,而须由原单位开具“中国共产党员证明信”;六个月以上的,要按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及时进行组织上的处理解决。

7、对需要转移组织关系而未办理转移关系的,要及时督促办理。对没有正当理由而不转移组织关系的,学校党委和党支部书记要及时进行教育,情节严重的按《党章》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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