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学院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 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等文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我院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及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l、热爱社会主义国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行政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参评学年,被评为院“三好学生”且上学期平均学习成绩在同年级同专业的前5%(省政府奖学金申请者为同年级同专业的前8%),且无不及格课程;同等条件下,英语通过国家四级、六级考试者优先;在省级以上竞赛中获奖者优先;在公开正式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者优先;获得国家专利者优先;参与省级以上科研项目者优先。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l、热爱社会主义国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行政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不良嗜好;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参评学年平均成绩在同年级同专业的前10%,且无不及格课程;同等条件下,通过国家英语四级、六级考试者优先;在省级以上竞赛中获奖者优先;在公开正式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者优先;获得国家专利者优先;参与省级以上科研项目者优先。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奖励对象为我院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不能重复获得,但获得其中一种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六条 奖学金获得者在获奖年度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须退回全部奖励金额。
1、触犯我国法律,负有刑事责任者;
2、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
3、无故退学者;
4、弄虚作假获取资助者。
第三章 奖励名额与金额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名额由上级主管部门分配。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为每生每年8000元,省政府奖学金为每生每年6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 每学年初,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填写相关申请表,提出申请,各系组织评审,确定初审名单,公示3天,无异议后,连同有关材料报学生工作处。
第十一条 学生工作处复核后,提出本校当年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有关材料报上级部门备案。
第五章 奖助学金的发放与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于每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分别颁发国家、省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国家励志奖学金于每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获奖学生所得的奖学金须用于学习和生活,不得奢侈浪费。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德州学院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