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3号)《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5号)《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7号)和《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14]17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l.热爱社会主义国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所学课程无不及格现象,学习成绩、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同一范围内)国家奖学金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10%,省政府奖学金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15%。
学习成绩、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国家奖学金超出前10%,省政府奖学金超出前15%,但均位于前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标准详见“教财厅函〔2010〕16号”“鲁学助(2012)11号”)。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l.热爱社会主义国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学习刻苦,道德品质优良;
3.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不良嗜好;
4.学习成绩优秀,没有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同一范围内)原则上应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30%;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学习成绩、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可以位于前50%。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奖励对象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府励志奖学金不能重复获得,但获得其中一种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六条 奖学金获得者在获奖年度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须退回全部奖励资金。
1.触犯我国法律,负有刑事责任者;
2.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
3.无故退学;
4.弄虚作假等非正常渠道获取奖励资助。
第三章 奖励名额与金额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名额由上级主管部门分配。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为每生每年8000元,省政府奖学金为每生每年6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为每生每年5000元,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评定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 每学年初,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填写相关申请表(如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填写《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提出申请,各学院组织评审,确定初审名单,公示5天,无异议后,连同有关材料报学生工作部(处)。
第十一条 学生工作部(处)复核后,提出本校当年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有关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章 奖学金的发放与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于每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分别颁发国家、省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于每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获奖学生所得的奖学金必须用于学习和生活,不得奢侈浪费,一经发现取消该学生的获奖资格,各学院将取消名单及取消原因及时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收回的奖学金进入学校专款账户,下学年使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德州学院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 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德院政字〔2008〕43号)同时废止。